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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保险
一般保险是种提前采取的保障措施,属于一种保障生活平稳性的行为,是投保人与相关的责任体签定契约,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,是可行的。但是有人职业性的以购买保险然后有意制造赔付事因,属于违反契约的欺诈行为,是有违信守契约的教法的。
关于银行利息
一般银行的存款利息并非古兰上“里巴”(利滚利)的高利,从本源上来说,“里巴”对社会的发展是破坏性的,而有合理额度利息的银行放贷和投资对社会的发展是建设性的,一般是具有一定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契约活动。(比如孟加拉国有的银行针对赤贫家庭的小额信贷行为)
但由于银行客户有固定稳定的比例收益,并不承担风险,又不属于共同参与银行的投资方立场,从而获得分红,因此,为了避嫌,应当把银行利息与教门范围的施用分开。
关于股票
股票的本质是股份公司的股份所有权,实质就是对公司一定比例的拥有,持股人就是公司的老板(即股东,尽管持股比例大小不等)。当公司盈利发展时,作为股东的投资人就有权利获得效益,因为股东购买了公司股份,在契约中必定是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。属于权责对称。
作为投资人的角度投资股票,寄望通过公司发展盈利获得收益,这种行为是投资,是可取的。
而购买了购票,主要是通过炒买炒卖,并非的因为公司的正常发展盈利而获益,有投机的嫌疑,是不可取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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